中国太平天国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6页(367字)
中国太平天国定都后,十分重视恢复农业生产,颁布《天朝田亩制度》、《保护耕牛令》等发展农业的法律法令。《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农民除耕耘外还要有一定的副业,做到“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积极促进蚕户生产。还规定,每户耕种所分得的土地,收获的粮食除留下口粮、种子外,一律上缴圣库,不得私有。每户必须种桑织布,养五只鸡、两头母猪,自给自足。太平天国实行新的分配制度。规定:每25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每当收获时,25家除留下口粮以外,其余的粮食都要交到国库。布帛、鸡犬、银钱等物也须上交。太平天国的田赋,自甲寅四年(公元1854年)实行“照旧交粮纳税”后,仍按清朝的地丁与钱粮、分夏征、秋征两次完缴。太平天国后期,攻克苏南和浙江,天王下诏减租减赋,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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