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用途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4页(206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贷款必须用于购置全新农渔业机械或其附属设备,完全供作从事农渔业之用,其机种、机型,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称农委会)正式核定者为限,又购机事实应发生在申请贷款之后或在申请贷款前之最近60天以内,即以所采购农渔机之发票日起,如为渔民直接进口渔机部分,则以输入许可证之核准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请贷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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