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方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5页(188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经办机构办理本贷款,应先动用农业发展基金存款,至基金用完后,再由经办机构出资配合,继续办理贷放。但经办农渔会缺少此项配合款时,得向农业行库洽借。农业行库贷予经办农渔会之配合资金,其贷款利率按本贷款实施要点有关“贷款利率”项下,行库或农渔会出资部分之利率减除1个百分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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