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还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5页(260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原则上每6个月摊还本息1次,但为配合农渔产物之收获,对于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之贷款,如贷款放出日至第一次摊还本息日期间,并无主要农渔产物收获者,贷款机构得酌情准其第一期仅还利息,本金顺延1期偿还。要点《处理细则》规定,原则上每6个月1次,但为配合农渔产物之收获,对于实际从事农渔业之个别农渔民之贷款,如贷款放出日至第一次摊还本息期间,并无主要农渔产物收获者,贷款机构得酌情准其第一期仅还利息,本金顺延1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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