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禁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1页(290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3条规定:(1)凡属于其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禁止捕捉附件中所列的迁徙物种。惟有下列情况不在禁止之列:为了科研目的;为了提高该物种的繁殖率和生存机会;为了满足这类物种传统食用者生活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必须捕捉。但是,上述这类例外的先决条件是:情况必须确切,时间和空间要有限制,同时这种捕捉不应给此类物种带来不良影响。(2)成员国大会可向属于附件中所列迁徙物种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提出建议,要求他们采取大会认为对该物种有利的进一步措施。(3)成员国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采取一切例外行动时,应尽早通知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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