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附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0页(402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3条濒危迁徙物种附件中规定:(1)附件所列为濒危迁徙物种。(2)凡有可靠的证据,包括现有最完善的科学依据,说明某迁徙物种已濒于灭绝危险者,这一物种就可列入附件Ⅰ中。(3)如果成员国会议决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迁徙物种可从公约附件中删去:有可靠的证据,包括目前可以得到的最完善的科学依据,说明该物种已不再濒于灭绝;该物种可能不致因从附件Ⅰ中删去,失去保护而再度濒于灭绝。(4)对附件中所列的迁徙物种,凡属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努力做到:保护并在可能和适宜的情况下,恢复对防止此物种濒于灭绝有重要作用的栖息场所;对物种的迁徙会产生严重妨碍作用的行为和障碍物,在适当的情况下应予防止、排除、补救或缩小其影响;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防止,减少或控制那些目前或将来对物种有危害的因素,包括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控制或消灭已引进的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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