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4页(712字)
《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法规》第3条规定,根据条款的规定及最近的法定条款第14条限定,国家级的正式会员必须由他所代表的国家政府机构以及国家狩猎组织指定、他们同时也享有一个会员资格。但如果哪个国家没有继续指定国家级会员,那么上届国家级会员代表仍可继续享有被提名为国家正式会员的权力。第4条规定了非官方的国家级组织的正式会员资格。非官方的国家组织是可以作为国家狩猎协会正式会员而被选入会的。他们必须是所在国的狩猎运动及野生动物和自然环境保护的真正代表。第5条规定了国际性组织的正式会员资格。国际性协会或组织可以成为国际狩猎协会的会员。他们必须是在狩猎运动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的国际范围内的代表者。他们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代表成为国际狩猎协会的主席团成员并享有正式会员资格。第6条规定了个人作为正式会员资格。具有个人资格的国际狩猎协会会员是在国家代表团中的,他们的数额也受到严格控制。第7条规定,通讯员会员在国际狩猎协会全体大会上没有投票选举权。但他们有权力参加国际狩猎的一切活动,可以成为某个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成员,参加讨论及选举,但这只是在委员会及工作组之内的。第8条规定了非官方组织作为通讯员资格。非官方的国家性及国际性组织,无论其是否注意到狩猎问题,但只要他们的工作是为国际狩猎协会所感兴趣的,那么,他们也适于作通讯会员。第10条规定,每一个国家级代表团,皆有将其成员提名为荣誉会员的权力。主席团成员可以轮流提名荣誉会员,这些人要曾经为国际狩猎协会作出贡献的,或帮助过协会的。第11条规定,会员或非会员的个人,对于国际狩猎协会有显着的贡献者,可以为名誉会员的提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