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4页(520字)

《国际狩猎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法规》第12条规定,一般来说,任何个人及团体对于国际狩猎协会的项目有兴趣的并且以他们的成就可以申请成为会员。具体要求如下:(1)名誉是由主席团提名,随后提交全体大会通过。(2)各国、官方的狩猎组织,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协会以及未来国际狩猎的合作者,皆可以提出他们愿意加入国际狩猎协会的请求,此请求向行政总监提出,并由他将这些组织推荐给主席团,决定是否接收,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3)国家会员的指定不受以下第4项的制约,限定。(4)个人的会员及非政府的国家性协会不可被获准加入国际狩猎协会的情况有:如果他们未被有权投票的个人会员及非政府会员的代表团的主要成员提名赞同,即无法获准。会员资格申请由各代表团团长提出,并负责向主席团呈递,最后提交全体大会通过。与此同时,如果他们的会员资格已被他所在国际代表团通过,他们可以参加国际狩猎协会的工作,但还没有在全体大会上的投票权。(5)如果某地仍未组成国家代表团,这种情况下,会员资格的申请,则可向行政总监递交,通过考查,他们将被提交主席团,同时更要有全体大会的最后通过方才有效。(6)荣誉会员由各自的国家代表团自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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