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8页(870字)

日本现有森林面积252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7%。日本林业立法活动已有百余年历史。国有林立法方面,1887年制定《国有林施业法》。1891年制定《国有林施业案规程》。1894年制定《国有林施业案》。1899年颁布《国有林法》,并通过《森林特别会计法》。为合理经营森林,1914年公布《国有林施业案规程》。1946年实施《森林资源造成法》,把造林事业纳入公共事业。1947年颁布《国有林特别会计法》。1951年颁布《国有林管理规程》。1951年颁布《国有林管理规程》。1958年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有林增强生产能力计划》,1961年制定《1961年至1990年木材增产计划》。1973年制定《国有林新施业案规程》、《1972年至2021年森林资源基本计划》和《重要林产品供需长期预测》。除此,日本还制定了《国有林改善特别措施法》、《国有林经营规程》等。私有林立法方面,1911年颁布《森林组合设立奖励规则》。1957年制定第1个《振兴森林组合三年计划》。1961年制定第2个《振兴森林组合三年计划》。1963年颁布《促进森林组合合并法》,并制定《森林组合五年合并计划》。1978年制定《森林组合法》。1983制定《1987年至1991年森林组合合并计划》。《森林法》是日本林业大法,于1897年颁布,先后进行了10余次修改,其中1951年对《森林法》进行了战后第一次修改。1964年,日本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业基本法》,确定了国家林业政策及战略目标。日本《森林法》和《林业基本法、在保护本国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确保国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林业法规、细则,内容涉及各林业专业领域,主要有《造林临时措施法》、《整顿保安林临时措施法》、《森林开发公园法》、《国有林野法》、《林业种苗法》、《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法》、《林业信用基金法》、《森林改善资金助成法》、《自然公园法》等,多达数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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