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1948年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5页(216字)

二次世界大战后,制浆造纸工业成为瑞典最大的用材部门。推动森林工业的发展,瑞典议会和政府于1948年颁布第2个《森林法》。该法重申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地保证采伐迹地更新。该法提出,应把林业作为一种能产生工业利润的产业来经营,林地必须用于生产木材。该法规定:林主必须保证森林更新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治病虫害。根据该法规定,政府相应制定了一些相关法令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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