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犯罪惩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4页(414字)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8条规定:(1)违犯此法令或法规中任何规定的人都是罪犯,并当场定罪,处以2000加元以下的罚金。(2)依照法规,任何在园内捕猎、扰乱、进入禁入区、持有附录Ⅱ中第Ⅰ部分所提的野生动物的人,或持有已在园内、园外杀死和捕获的野生动物的人都被确认为罪犯,他们应:被当场被指控犯罪,处以不超过15万加元的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拘禁,或两罪并罚。(3)依照法规,任何在园内捕猎、扰乱、进入禁入区、持有附录Ⅱ中第Ⅱ部分所提的野生动物的人,或持有已在园内、园外杀死和捕获的野生动物的人都被确认为罪犯,他们应:被当场被指控犯罪,处以不超过1万加元的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拘禁,或两罪并罚。(4)本条中所涉及的“捕猎”是指:杀死、打伤、诱捕、捕获野生动物,以及企图进行上述行为或持武器潜行接近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就某种动物来说,包括该种动物身体的任意部分及它所产的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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