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有林承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1页(481字)
民国政府1928年6月修正发布《国有林发放章程》,共28条。主要规定:(1)承领国有林的面积至多以200方里为限;承领人在进行核准勘测时缴纳勘测费,承领10方里的缴纳现银150元,每增1方里,递加4元,不及10方里的,以10方里计算。(2)承领人在农工部核准时,应按本章程规定标准数额缴纳林照注册费,取得林照,并按规定在不超过20年时换照。(3)承领人应按本章程规定每年查验林照,缴费银10元,逾期1年的加收5%,逾期2年的加收10%,逾期3年的加收15%,逾期4年的撤销承领原案。(4)承领国有林未按林照规定年限采伐林木的,应撤销承领原案。(5)转让林照的,应按本章程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换发新照手续。(6)承领人采伐林木时,凡针叶树胸高直径在1尺以下、阔叶树胸高直径在8寸以下的,应一律存留,不准滥伐;承领人在采伐林木时每地1亩应存留树木3株至4株,以直径在1尺以上、树干正直、适于天然下种的为限。(7)承领人在采木或运搬时不得损害林场内小树,并承担保护责任;承领人在承领区域内对界石古迹标识等负有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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