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北护林资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4页(369字)

1982年2月,林业部发布《“三北”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规定:(1)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款和事业经费,是国家对“三北”防护林地区的林业建设,在原有各项林业资金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助性投资,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专项资金应保证重点,择优扶持。(3)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扶持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的方针,主要用于补助群众造林。(4)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育苗、造林、管护等生产费用。(5)省(市、区)林业厅(局)可以从“三北”专项资金中提取10%作为机动。(6)专项资金的投放采取合同制。重点县(市、旗)的生产任务和投放资金,由林业部与各省(市、区)林业厅(局)协商确定后,签订协议书。(7)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经济效果,推行和建立各种责任制。(8)加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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