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地方植树造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0页(641字)
建国后,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植树造林。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全国林业工作指示》指出,只要有群众基础,并具备种苗条件,应选择重点,发动群众,斟酌土壤气候各种情形,有计划地进行造林。全国各地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通过地方立法,落实中央决定。1950年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中南区保护森林与育苗造林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凡大荒山、大荒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暂不经营的,当地政府可奖励私人或法团经营,订立租约,鼓励种植林木、果树,在其经营期限,并受政府合法保护及必要的资助。1952年,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了《西南区奖励荒山荒地造林暂行办法》,规定公有宜林荒山荒地,除指定由专业机关直接经营造林外,私人、机关、部队、学校及造林合作社,均可承领,定期造林。私人承领,得超过500市亩。东北行政委员会曾于1949年建国前夕先后发布了《关于东北解放区1949年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节实施纲要》和《关于“植树造林和护林运动节”的决定》。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东北区承领公有荒山荒地造林办法》,规定凡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的,有土地使用权及林产物所有权,并免征农业税。私人承领不得超过50顷,按期完成计划,其成活率在75%以上,保护管理有显着成绩的,可继续申请;承领二年以内尚未造林的,取消其承领权。西北行政委员会也于1953年发布了《西北区陡坡荒山荒地造林奖励暂行办法》。之后,全国各地从实行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植树造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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