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9页(273字)
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发布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原则、内容、范围以及实行计划管理、采伐管理、消耗管理的主要措施,处罚办法等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营场(厂)、矿、校、所等为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民自留山上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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