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资源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6页(289字)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中国宪法中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的群体和个体的总称,也包括野生动物产品。本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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