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林蛙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3页(441字)
吉林省政府1992年发布《关于保护发展林蛙资源的布告》规定,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封山育蛙;林蛙繁殖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捉;禁止使用挖沟趟子、电击、下毒药、用炸药等灭绝性方法捕捉林蛙;封山育蛙期间,严禁市场自由交易;严禁以饲养繁育为名乱捕滥捉;对繁育饲养场实行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制度;饲养户繁育林蛙的成龄期为3年,3岁以上的幼蛙严禁捕捉;饲养繁殖的商品蛙及其产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出售。黑龙江省森工总局1995年《关于加强林蛙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9月至翌年6月为禁捕期,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捕捉林蛙。因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林蛙的,必须向当地林业局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确定捕蛙地点、时间、数量等,并报林管局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得使用塑料围栏、电击等灭绝性的方式捕捉林蛙。运输、携带林蛙及其产品的,必须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携带证明。
上一篇:中国地方鸟类资源保护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