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专案采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2页(639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专案核准采取之林产物,其核定权责规定如下:(1)每案立木材积在500立方公尺以上或竹在10万枝以上者,由本府核定。(2)每案立木材积在250立方公尺以上,未满500立方公尺或竹在5万枝以上,未满10万枝者,由本府农林厅核定。(3)每案方木材积未满250立方公尺或竹未满5万枝者,由林务局核定。(4)药用林产物、副产物,及保育竹林采取竹笋之专案核准,由管理单位核定。第一款至第三款价金由林务局核定,第四款价金由管理单位核定。保安林之采伐比照前二项规定办理。第22条规定,申请专案核准采取,除林务局直营伐木外,应填具林产物采取申请书,连同有关文件,向该管管理单位申请。第23条规定,申请采取药用林产物及副产物,管理单位应按其生产季节核定之,每案最多以10个林班为限。第24条规定,漂流木竹在林务局指定地区内者,得由乡镇公所、团体或人民向该管县市政府申请承捞,经核准后始得为之。乡镇公所或农民团体申请时应优先核准。第25条规定,漂流木竹承捞人应于每次打捞后5日内将捞获之漂流木竹种类、数量及捞获地点报请该管县市政府会同该管林管处查验并查定价金,由承捞人缴纳30%价金承购后,发给搬运许可证。前项查验如发现烙有私有或国有公有记号者,应予保管,并依民法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办理。第26条规定,申请承捞漂流木竹以一地区或地段为限,如承捞人或其所雇员工有违反有关法令之规定者,得撤销其承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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