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迹地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3页(268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伐木迹地之检查事项规定如下:(1)皆伐作业:境界木是否完整及有无越界采伐情事。(2)择伐作业:有无砍伐未盖验印之林木。(3)注意查勘有无架线越界盗伐痕迹。(4)承采人依合约书应履行而未履行之义务。前项迹地检查结果,如确无违反法令或合约情事,管理单位应发给作业完毕证明书,发现有越界砍伐未盖验印之林木时,应先鉴定其为盗伐、擅伐或误伐后,依有关规定处理。第45条规定,管理单位自营择伐迹地之检查,由该管管理单位自行办理,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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