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产物分类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4页(241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第2条规定,林产物分为主产物与副产物二种:(1)主产物指生立枯损倒伏之木竹根株及余留木材竹材。(2)副产物指树皮、树脂、果实、落枝、树叶、灌木、笔筒树、野生箭竹、竹笋、杂草、菌类、黄藤、薯榔、月桃、通草及其他主产物以外之林产物,但奎宁树树皮,栲皮树树皮、芳樟树树叶、漆树树液、橡皮树树液、油桐籽,以木材以外林产物为主要收益者应列为主要产物。供为药用或其他特殊用途之林产物其主副产物之划分,另以命令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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