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1页(229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6条规定,根据本法第4条第1项决定,农林水产天臣检查后颁发种畜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由于没时间或不得已原因,一年内不能受检查者,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可以延长半年时间。根据本法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临时定颁发的种畜证明书有效期限为1年。第7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对已患疾病的种畜,应取消或停止其配种资格。该种畜通过治疗治愈时,应立即恢复或停止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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