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牛奶生产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4页(405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24条规定:(1)在保留执行农业经营结构控制前提下,奶生产者之间任何形式的协会或法人组织,或是对牛奶生产作坊或其他的任何生产方式进行共有,当此类行为不包括对用于奶生产的土地的转让、拥有或租赁时,应当在生产所在地的省长处申请预先授权。在此申请提交后3个月时间里,省长按照1992年12月28日议会3950/92号规定颁发集中授权。(2)当出现违反有关条款的情况,尤其是没有预先申请便进行奶生产集中,无视拒绝决定的集中和在授权后有效条件发生改变的集中,主管部门可催告当事人限期两个月调整其状况。如果在期限到期后不正常状态仍在继续,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金处罚,如果当事人继续其不正当集中,可对此处罚每年更新。(3)为了寻找并关注这些不合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着手对生产者进行一切必要的控制并检查生产作坊的现场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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