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责任承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6页(176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66条规定:(1)任何习惯或规定,要求佃户对偶然事件造成的所有动物的灭失,在他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无效。(2)任何习惯或规定,要求佃户承担的亏损额多于其分享利润额的无效。(3)任何习惯或规定,认为出租人可在合同终止时拿走比他提供的更多牲畜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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