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团法人畜牧业技术协会经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2页(224字)

日本《社团法人畜牧技术协会章程》第37条规定:(1)协会经费的支付不得超过资产总额。(2)在每一事业年度的收支决算时,其收支差额转入下一事业年度。第38条规定,协会为了补充工作业务所需经费的开支,可以临时借款,用该事业年度的收入偿还。但借款额不得超过理事会预告规定的借款额。(3)协会为补充工作业务所需经费的开支,在经过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申报农林水产大臣后,以资产总额为限度,可以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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