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医师许可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5页(220字)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规定,当动物病院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停止其动物诊疗业,或取消开设许可:(1)自开设申报或开设许可之日起,3个月以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开始业务时;(2)有让无资格者从事诊疗行为的事实时;(3)在事实发生后30日内,未进行本法规定的变更申报或变更许可和规定的停业和关闭之申报时;(4)未达到设施基准时;(5)其他违反本法或违反依据于本法的命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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