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疗体制整备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0页(293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11条规定,都道府县根据农林水产令所规定内容,可制定该都道府县提供兽医疗体制整备的计划。根据都道府县计划及以下规定事项,其内容必须与基本方针内容相符合:(1)关于进行医疗设施整备内容及其他医疗设施整备目标;(2)关于确保兽医的目标;(3)需要整备提供兽医疗体制地区;(4)进行相互机能及业务联系所必须设施的内容及其方针;(5)医疗上必要的技术研修实施及提高其他有关兽医疗技术事项;(6)其他提供兽医疗体制整备的有关必要事项。本条还规定,当都道府县决定制定都道府县计划或更改其计划时,必须与农林水产大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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