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标识标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6页(459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5条规定,商品饲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用标签标明:(1)除用户委托配合饲料以外,任何商品饲料都必须伴附具有下列信息的标签:净重(除要求的常衡制外可用公制单位表示);商品饲料销售时使用的产品名和商标名;用检测要求的术语表示的分析保证值,以告知用户饲料的成分,或者证实标签中申明的权利;商品饲料生产中所使用的每种原料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商品饲料的生产者或对销售负有责任者的姓名和主要通讯地址;对安全并有效使用含有药物的商品饲料或类似的其他饲料,必须有适当的使用说明指导;对于商品饲料安全并有效地使用所必要的警告说明。(2)对于用户委托的配合饲料,随同装货单、交货单或其他货运文件的标签应具有下列内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购买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货日期;每种商品饲料和在此混合物中另外使用的每种原料的产品名和净重;对于安全和有效使用所必需的,对于所有含药物的用户委托配合饲料和类似的其他饲料的适当的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和预先警告说明;如果使用含有药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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