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伪劣认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6页(648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7条规定,商品饲料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伪劣品:(1)带有或含有损害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但是当这类物质不是添加进去的情况下,商品饲料中这种物质的量通常不会损害健康时,这种商品饲料则不应当成伪劣品。(2)带有或含有添加的有害物、有毒物或按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大法第406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非营养物质的,农业原产商品中或表面的农药,或食品添加剂除外。(3)带有或含有的食品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409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4)若是农业原产商品,带有或含有农药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408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但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408条的说明在农业原产商品内或表面存在的农药是免于审准或容许使用的,这些农业原产商品经过诸如罐头加工、烧煮、冷冻、脱水或粉碎之类的加工过程,这些农药残留仍会保留在经以上所述加过工的饲料中。在这种情况中,若农业原产商品内或表面的这种残留在良好生产程序中可能以一定程序被除去,并且加工后的饲料中的这种残留浓度不高于农业原产商品中的规定允许浓度,这种加工后的饲料不应视为不安全的;但是喂饲这种加工后的饲料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可食用产品中某种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408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农药残留的情况除外。(5)带有或含有的着色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706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6)带有或含有的新兽药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大法第512条规定属于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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