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尸体处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9页(314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对于规定的动物的尸体,除通过兽医师的检验而确认不是家畜传染病的事实外,未得到家畜防疫官的指示,不得将之移动、解体、掩埋或烧毁。(2)患有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家畜传染病的家畜尸体的所有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立即将该当尸体烧毁或掩埋。依据规定而烧毁或掩埋尸体者,须依照家畜防疫官的指示。须依据规定而烧毁或掩埋的家畜之尸体、未得到家畜防疫官的指示,不得向其他场所移动或将之损伤和解体。(3)违反第(1)项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违反第(2)项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
上一篇:韩国死亡家畜申报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