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死亡家畜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8页(207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当、驴、骡、绵、山羊、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动物因病名不明之疾病而死亡时,其所有者和检验其尸体的兽医师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立即向管辖尸体所在地的市长、区厅长、邑长或面长申报该事实。但是,当尸体的所有者将其检验委托与兽医师时,则不另行申报。该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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