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禽原种场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7页(341字)
中国1997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及国家重点种畜禽场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禽品种和珍贵畜禽品种;(2)种畜禽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4)具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和群体规模;(5)种公畜禽按保种或选育要求不得少于6个家系,系谱清楚;(6)种畜禽基础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7)具有健全的兽医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经营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1)、(2)、(3)、(6)、(7)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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