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3年草原防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7页(357字)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草原防火条例》,共6章36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第3条规定,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6条规定,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第7条规定,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33条规定,本条例称重点草原防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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