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权属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3页(197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9条规定:(1)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第10条规定:(1)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2)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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