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6页(471字)
中国台湾自1954年兴办家畜保险事业,并逐渐完善立法制度。当局于1960年2月公布《农会办理家畜保险准则》后,1968年9月颁布《家畜保险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目的为筹措基金,健全家畜保险事业。办法规定,凡申请屠宰猪、牛时均应由申请人缴纳家畜保险事业费,此项事业费悉数拨充家畜保险事业发展基金运用。1976年6月颁布《家畜保险办法》,目的是,根据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委托农民团体(即各级农会)办理家畜保险业务,对家畜保险的标的、项目、组织体制、事业基金的征收、管理费辅助、各级农会家畜保险事业最低基金额、保险契约基本条款、责任额、责任准备金、最高保险金额及再保险佣金率等事项作出规定。1979年3月颁布《家畜保险办法施行细则》,对各级农会家畜保险管理、家畜保险医疗业务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同年3月,颁布《家畜保险事业发展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将家畜保险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后更名为本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屠宰猪、牛时每头各征收3元及6元的家畜保险事业费,以作为发展家畜保险事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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