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7页(301字)
台湾根据《农业发展条例》规定,授权委托各级农会单位负责办理家畜保险,但行政指挥监督权仍由政府行使,并在业务经营上负担保险费、管理费及重大理赔等经费支出。负责执行畜牧业务的各级农会则根据实际保险需要,将各级农会分为承保与再保单位,并制订自留额与再保责任额,形成畜险业务执行系统。根据《家畜保险办法施行细则》规定,承保农会自留责任额不得超过60%;再保的县市农会共同负担再保险责任总额不得超过33%,省农会不得少于7%。其中乳牛保险业务有别于一般家畜保险,直接由省农会保险部兽医课承保,自留60%责任额,再分入7%责任额,省农会乳牛保险责任额可达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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