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渔业科技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7页(430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1979年6月8日颁布《第79/572号决定》规定:(1)欧共体委员会下设渔业科学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就渔场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其合理开发的必要措施,定期向欧共体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就渔业资源的状况,渔场和资源的保护方法,欧共体内所能利用的科学技术仪器等,提供年度报告。(2)委员会最多由25名成员组成,其成员从有能力的资格很高的科学家中任命,并选举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成员、主席和副主席任期2年;可以连任;职务不与报酬挂钩。(3)委员会内可设立工作组,负责就委员会规定的课题向委员会提出报告。(4)委员会和工作组在欧共体代表的召集下开会;欧共体委员会的各职能部门行使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职能。(5)委员会对欧共体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商议。欧共体代表可以为委员会发表意见规定某一期限。当委员会成员对欧共体代表提出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在欧共体代表主持起草的汇报中,把各种观点都写进去。
上一篇:欧共体渔业保护技术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