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专属捕捞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0页(503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17条对指定非本国鱼类专属捕捞权的授予中规定:(1)若局长对任何俱乐部或协会在任何溪流或内陆水域中对表2中暂时列出的任何种类的任何鱼类采取的任何保全和保护的适当措施感到满意,则局长可以在经部长批准的情况下,以书面签字形式授予这种俱乐部或协会以在部长指定的溪流中或限定的内陆水域范围内以及在部长规定的时期内,并在遵守部长规定的条件下捕捞这种鱼类的专属捕捞权。(2)对表2中的规定内容可随时增加或者通过法规加以修订。(3)若根据第(1)款授予任何俱乐部或协会在任何溪流或内陆水域以任何专属捕捞权,该俱乐部或协会可制定在指定溪流或内陆水域保护、保全与专属权有关鱼类及调节渔期和捕捞方法的规则。在原则上不损害此前所授权力的情况下,这些规则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一事项作出规定:由俱乐部或协会颁发捕捞这些鱼类的许可证、许可证颁发条件、许可证费和许可证费的用途;在规定的季节里,禁止或限制捕捞规定的鱼类。(4)根据第(3)款中制定的规则,未经部长批准并在报纸上公布,不能生效。(5)根据本条款授予或被视为授予的专属权,可在规定的情况按规定的方式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