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2页(471字)
贝宁1968年颁布《关于海商法典的政令》,其中第5编国有海洋区域和领海中规定:(1)领海宽度自最低潮线起算向外延伸12海里;对于海湾、锚地或河口等处,必要时由法令确定12海里宽度的起算基线。(2)可以由政令建立领海毗连区。(3)贝宁共和国在领海和毗连区内不仅保留捕鱼权,还保留底土的开发权。1969年,贝宁颁布《关于规定领海界限的决定》。规定:海洋航行不论是商业、渔业性质的,还是娱乐性质的,都必须只在领海中进行;领海的界限限定在泻湖进出水口和江河入海口的第一个固定航行障碍物、桥梁、拦水坝、挑水坝和沿海沙洲;在科托努泻湖的进出水口,以科托努桥作为领海的界线;大波波泻湖进出水口,以沿海沙洲、鲁瓦伊河口作为领海的界线。1976年,贝宁颁布《关于把贝宁人民共和国领海范围扩大到200海里的法令》。法令规定:贝宁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自低潮线起向洋延伸至200海里;在河口处,领海宽度自现行海洋条例明确的第1个航海障碍物起算;在贝宁领海内,捕鱼权保留给贝宁渔民;禁止没有贝宁合法许可证的外国人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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