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种捕捞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9页(304字)

新西兰《渔业(商业性捕)规则》第8条规定,捕捞、获得、卸下、运输、加工、贩卖或出口鱼、贝类和水生生物应遵守总局长就此所作通告中规定的要求。任何此种通告可规定下列详情:(1)可进行捕捞、获得、卸下、运输、贩卖、加工或出口的鱼、贝类或水生生物的最小长度、状态、重量或数量;(2)有关可被用来捕鱼、贝类或水生生物的渔具或渔法的强制性的禁令、限制或要求;(3)永久性禁止捕鱼、贝类或水生生物的新西兰渔业水域的某些区域,或捕捞鱼、贝类或水生生物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区域,这些条件是在通告中规定的有关数量、规格、渔具和渔法、船位或渔获量报告、作业期,或关于贝类划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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