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耕牛繁殖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8页(421字)

民国政府为增进耕繁殖,便利农田耕作,于1942年3月12日公布《保护耕牛办法》。该法共8条,主要规定:(1)地方行政官署对于管辖区域的耕牛,老弱力衰,不能任耕作,或眼盲脚跛,不能任耕作,或重伤及疾病不能医治的外,应一律保护。(2)符合保护条件的耕牛不得屠宰及贩运出国。违者除没收其牛只外,并按其情节的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锾。(3)凡因制造防疫血清菌苗而屠宰牛只,可不受前条规定限制。(4)地方行政官署应切实执行《兽疫预防条例》,注意牛瘟防治工作,以保牛只安全。凡符合于保护条例的牛只,可享受优先防治的权利。(5)凡有宰剥或出售病牛及尸体的,或任意抛弃病牛尸体不事掩埋的,或贩卖及运输有病牛只的,地方行政官署应绝对禁止。违者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6)为防止上述所列事情发生,地方行政官署可设置检疫员巡回查察,或于运输要道设兽疫检查站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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