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拖网使用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6页(202字)

新加坡《渔业法》第14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在新加坡领水内使用,或帮助使用拖网。(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构成犯罪,可被处以3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3)凡是法院认为任何船只、渔网、器具已用于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此船只、渔网或器具已被渔业官员或警官扣留,那么,经检察官的书面申请,法院可下令没收此船只、渔网和器具,不管是否有人承认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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