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8页(713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7条规定,任何人:(1)违反本法规定及据本法规定制订的条例或颁发的许可证中的规定;(2)在据本法规定颁发的有效的许可证被吊销、中止使用后使用渔船进行捕捞作业;(3)违反据本法第21节规定签署的现正有效的指导性国际渔业协定的规定和据此类协议而制订的各种条例的规定;(4)拒绝被授权实施本法诸规定的官员,为从事达到本法所述的条例,许可证或协定的目的而从事的搜查、检查而临登该人所控制的渔船;(5)在被授权的官员从事搜查、检查时采用暴力阻止、抗拒、反对、阻止或采取干扰行为;(6)在从事为本法所禁止的行为后拒捕;(7)将违反本法所述的条例、许可证、协定的规定捕捞的鱼类装船运走、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进口、出口、加工;(8)在明知他人从事了为本法所禁止的行为后,又采用各种方法,干扰对该违法者进行的逮捕、扣留或隐匿该违法者,或者使逮捕、扣留该违法者的工作延期;均为违法行为。就美国渔船之外的渔船和美国渔船之外的渔船的船主和船长而言:(1)在美国的边界内从事捕捞作业;(2)在渔业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或捕捞回游至美国的江河、河口产卵的鱼类及位于保护区之外的大陆架渔业资源;但那些持有据本法第二十四节(2)条或(3)条规定颁发的有效的、适用的许可证并据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上述捕捞作业的除外,均为违法行为。就美国的渔船和美国渔船的船主及船长而言,直接地或间接地将美国捕捞的鱼转交给位于渔业保护区内的外国渔船,或者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均为违法行为。但,若该外国渔船是持有本法第24条规定颁发的,被批准可接收由美国渔船捕捞的某些特定品种的鱼的许可证的,则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