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有害捕捞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8页(327字)

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18条规定,禁止使用炸药捕,禁止在本法管辖的水域内投放能使鱼类和其他所有海产动物麻醉或中毒的所有固体或液体物质、工业产品或其他产品、植物或植物汁液等。第19条规定,禁止捕捞或令人捕捞、盐腌、干制、买卖、运输和以任何目的利用下列种类:(1)从眼缘到尾鳍基之间的长度尚不足10厘米的鱼类,但不包括已达到成熟年龄却没有达到这种规格的鱼类;(2)身体最大直径尚未达到4厘米的普通牡蛎;(3)长3.5厘米以下的贻贝;(4)活体体长在11厘米以下(干体的体长在8厘米以下)的海参。第20条规定,渔民要把捕捞到的没有达到上述规格的活的或死的鱼类、贝类和海参即时丢回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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