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渔业机构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2页(325字)

绍尔群岛《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07条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中规定:(1)建立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2名成员由当局任命,2名成员由高级专员任命,1名由当局和高级专员共同任命。所有被任命的人员的任期为2年。第一届任职期从第一次管理局会议召开的那天开始计算。空缺应由最初委任的方式填补。管理局应选出自己的主席。(2)管理局应雇一名在渔业管理上胜任的,在国际谈判中有经验的局长;管理局根据需要也可以雇佣类似的其他职员。(3)管理局应每年向当局报告工作,而且还要随时为当局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报告。第8.411条规定的任何外国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应向当局报告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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