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议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4页(445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44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经大会议决:(1)章程的变更;(2)解散、合并或分解;(3)组合员的除名;(4)任员的选出和解任;(5)法定积累金的使用;(6)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决定或变更;(7)经费的赋课和征收方法;(8)借入金的最高限度;(9)除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规定的以外,新担负义务或新丧失权利的行为。但是,章程规定的行为除外;(10)决算报告书(事业报告书、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剩余金处分案和损失金处理案);(11)渔业权或不动产的取得、处分或与此有关的物权的设定。但是,章程规定的行为除外;(12)做中央会的设立发起人,中央会的加入和退出;(13)组合长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48条规定:(1)大会只能对依据第46条第2项之规定而通知的事项进行议决。但是,急需时,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和出席成员2/3以上赞成时,例外。(2)对于组合和大会成员利益相反的议事,该当成员不得参加其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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