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深海捕捞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1页(261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4条第78款深海渔业中的违法捕捞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条条款或根据其制定的任何命令或规章的个人、团体或公司,由法院每次处以不超过5000比索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对于团体或公司,如果证实其雇员或雇工属于明知故犯,该公司或团体的董事长或经理对其雇员或雇工的行为将负直接责任,否则只处以罚款;如果已知的船主不在,该船的船长、保护人或负责人将对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如属重犯,船舶连同其钓具、船上用具、设备及贮存品将被政府没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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