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设施开设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0页(198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17条规定:(1)任何人从事兽医或者开设医疗诊所业务,除以下规定事项外,其技能、疗法及有关事项禁止做广告:兽医或者医疗诊所的专科名称;兽医学位或者称号。(2)前项规定兽医或者医疗诊所业务,其技能、疗法及有关事项禁止做广告,但是农林水产省指令事项可以做广告。根据农林水产省指令,该广告制作方法及其他事项应做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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