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设施开设方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330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10条规定,为达到提供完善的兽医疗体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制定基本方针。应当根据方针内容,规定以下事项:(1)关于提供兽医疗的基本方向;(2)医疗设施整备及确保兽医目标设定的有关事项;(3)提供兽医疗体制整备需要指定地区的有关事项;(4)关于医疗设施及与兽医疗有关设施之间相互机能和有关业务的基本事项;(5)关于提高兽医疗技术的基本事项;(6)其他有关提供兽医疗体制整备的重要事项。本条还规定,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变更其基本方针;当农林水产大臣规定基本方针或更改基本方针时,必须听取兽医审议会意见;当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基本方针或更改基本方针时,必须向外公布,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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