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违法抵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6页(272字)
摩洛哥《颁布制定海洋渔业条例法律的敕令》第52条规定,在同样情况下,海区负责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刑警,将渔船扣押在港口,直至其付清被判处的全部罚金、捕捞许可证税、诉讼费、保管费、保养费、管理费和损害赔偿费为止。自调解决定生效之日或终审判决之日起的3个月期满后,如果应该缴纳的款项仍未缴纳,当地海区负责人可在有关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将扣押在港口的渔船卖掉。须优先用卖船价款低偿的费用为:诉讼费、保管费、保养费和海区负责人开具的所有其他费用;罚金。在偿付了可能的损害赔偿款后,变卖的价款余额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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