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装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0页(190字)

韩国《渔船法》第3条规定,渔船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备有下列各款之设备的全部或部分:(1)船体;(2)引擎;(3)排水设备;(4)帆装;(5)操舵、系船扬锚之设备;(6)电气设备;(7)通信设备;(8)捕捞设备;(9)救生、消防、居住、卫生设备及航海用具;(10)处理加工设备;(11)除上述各款之外,水产厅长特别规定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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